贸易商和工厂发生纠纷,货代应把提单放给谁?
问:我公司为一家货代公司,受客户A委托,代为办理订舱事宜。客户A的身份是中间贸易商。按照客户A的通知,我公司直接和工厂联系,这票货物由工厂自行报关、自行做箱,提单确认也让我公司直接和工厂确认。提单上的发货人写的是客户A。
现在工厂以客户A没有付款给工厂,要求我公司扣押提单;而客户A表示他才是向我公司订舱的人,提单应该放给他,而不能放给工厂。请问,此种情况下,提单到底应该放给谁?如果放给客户A,我公司是否要承担工厂的损失?如果放给工厂,由此导致客户A的信用证交单延迟等一系列贸易纠纷,我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
答:根据本案的情况,提单应该放给客户A,如果将提单放给工厂,贵公司要承担工厂的损失。理由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关于国际货运代理的规定,货代可以有两种法律地位:代理人或承运人。如果贵公司接受客户A的委托,以客户A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贵公司的法律地位是客户A的代理人。如果贵公司接受客户A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贵公司的法律地位是承运人。因此我们可以从货代和承运人的角度分别讨论。
首先来看提单的概念。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具有以下三项主要功能:
1. 提单是证明承运人已接管货物和货物已装船的收据。
2.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3. 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由于本案所要解决的争议是提单究竟应该放给谁,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对货代
的法律地位和提单的功能进行分析来解决这个问题。
如果贵公司作为客户A的代理人,应该将提单放给客户A,原因为以下两点:
******,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上发货人写的是客户A,并将提单放给贵公司,由于贵公司为客户A的代理人。因此承运人实际是将提单签发给客户A。而提单具有货物收据与物权凭证的作用,工厂方同意将发货人写为客户A,说明工厂方承认客户A对该批货物享有所有权。
第二,工厂自行报关、自行做箱,是国际贸易中FOB条件下卖方(这里的卖方是指工厂作为客户A与工厂之间买卖合同的卖方)的义务,与货物或提单的所有权无关。而工厂与贵公司作的提单确认,仅能证明工厂所交付货物的数量、重量、体积等与客户A和工厂的买卖合同里的约定一致,不代表工厂是托运人,因此工厂也就不是该提单关系的当事人。
如果贵公司作为承运人,也应该将提单放给客户A,理由如下:
客户A向贵公司订舱就构成了一个运输合同,客户A就是本运输合同中的缔约托运人,提单中的发货人写的也是客户A,相当于缔约托运人和实际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人都是客户A。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和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承运人只能将提单放给托运人(客户A)。
综上所述,贵公司应将提单放给客户A,而不能放给工厂。
如果将提单放给客户A,贵公司不用承担工厂的损失。因为工厂已同意将提单中发货人写为客户A,就表明其承认客户A对该批货物的所有权。贵公司将提单放给客户A是依法实行代理行为或依法履行承运人的签发提单的义务,并无任何违法之处。
如果将提单放给工厂,由此导致的贸易纠纷,贵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因为提单上写的发货人是客户A而不是工厂,提单也没有背书或者转让给工厂,工厂无权持有提单。
王少鹏律师 辽宁泰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