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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制度的职能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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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制度被西方学者誉为司法制度中的“东方之花”,是起源于我国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它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劝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解,从而******纠纷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它是我国民间调解制度的继承和发展。现实生活中它在解决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减少犯罪,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等方面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它与当事人和解、司法诉讼、商事仲裁一道成为解决纠纷的四种主要方式。在我国,由于长期以农业为主导产业,社会结构较为单一,农民聚族而居,在这个世代居住的熟悉的社会中,长期的共同生活逐渐产生出为大部分成员所普遍接受和共同遵守的理性规则。这些规则不同于法律,它的实施靠的是社会舆论,解决违反这些规则的纠纷的途径是调解而不是法律。因此,人民调解制度与我国的传统文化有着不可割舍的联系。


一、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的传统优势,其在我国的产生与发展有深刻的文化基础和社会根源。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乡治调解、宗族调解、行会调解、亲邻调解的法文化传统。如西周官府中,就设有调人胥吏的官职,专司调解纠纷,平息诉讼,维护社会秩序的工作;《大明律》也专门有关于凡民间应有词讼,许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的规定;清代县乡以下基层组织实行保甲制,设排头、甲头、保正,负责治安、户籍、课税和调解民间纠纷。民间争端发生后,人们往往不愿诉诸官府,而是求助乡间耋老士绅按公正和人情的原则去解决,首先考虑,其次是,然后是,***后才诉诸。整个社会的主流观念是对只重视物质利益而忽视道德追求的人持普遍的藐视和贬斥态度。因而,出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观念。在这种泛道德化的观念下,以诉讼争取物质利益被视为是缺乏道德修养的体现,而以说服、调和的方法解决纠纷的诉讼外调解,符合中国人的传统处世哲学,因此,调解制度在观念上和制度上被不断巩固。目前我国广大的农民阶层还深受这些观念的支配,这种历史和制度基础使调解深深地根植于中国社会之中.


人民调解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做出了突出贡献,在国际上享有“东方经验”、“东方之花”的美誉。已为西方先进国家在处理民商事案件中广泛采用并取得了良好的定纷止争效果,尤其在解决射速暴增和作为双刃剑的法律判决对公民关系的损伤问题上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近几年来这一起源于我国的******制度在国外受到热捧的同时,却在我国遭受到了“冷遇”。


苏力先生指出:“一种制度得以长期且普遍的坚持,必定有其存在的理由,即具有语境化的合理性,并因此首先应当得到后来者或外来者的尊重和理解。张晋藩先生也认为:“传统决不意味着腐朽、保守、民族性也绝不是劣根性。传统是历史和文化的积淀,只能更新不能铲除,失去传统丧失了民族文化的特点就失去了前进的历史与文化基础。我们需要从固有的法律传统中引出滋润了中国五千年的源头活水,需要科学地总结和吸收有价值的因素。人民调解工作也是如此,我们在吸收借鉴先进国家的法治精神时,应兼顾中国的传统文化与现实国情。对传统文化扬长避短我们才能构建既具有中国传统和民族特色又有现代法治精神的纠纷解决机制。



二、人民调解制度便捷、效率高、费用低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稳定的制度。


人民调解制度深深扎根于中国社会,有其深刻的根源。一方面,随着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人们之间关系的紧密程度下降,以往化解矛盾的手段的力度相应地减弱,法律的作用日益显现出来。但是由于地域局限和血缘关系,几千年传统文化形成所谓的“熟人社会”在短时间内难以打破,在这个熟悉的社会中,人们往往通过亲情、友情、邻里之情和长期共同生活培养出来的共同遵循的理性规则来化解矛盾。纠纷发生之后,基于传统的情理观念,大多数公民仍会在伤和气的诉讼和留情面的调解之间,选择较为温和的后者。另一方面,尽管法治观念在日益深入人心,但广大的基层群众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对法官缺乏信任,加上诉讼成本过高,对诉讼存在本能的恐惧和排斥心理。农村的人民调解员处于社会实施综合治理的***基层,其半官方的身份,群众通常视他们为国家行政权力在***基层的代表。人民调解制度具有成本低、迅捷和便利的特点,能够相对迅速、低廉和简便地解决纠纷,使当事人以较低的代价获得较大利益。因此,人们一旦介入纠纷,往往会首先选择调解员的调解,调解员大多与纠纷当事人比较熟悉,相对于法官而言,更懂得运用调解来修复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裂痕。


三、人民调解制度被广大基层群众所欢迎,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


取证难,诉讼成本高使得目前广大基层群众,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维权之路异常“坎坷”,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个人维权之路更是步履维艰,不少农民工个人都是在简单的咨询后即放弃了法律维权。


诉讼成本逐渐高涨在******范围内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为了减少解决矛盾纠纷的成本,世界各地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指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发展迅速,实践证明采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大大降低解决矛盾纠纷的成本。弱势群体所面对的纠纷,很多都是民事矛盾纠纷,但这些矛盾纠纷如不妥善处理,就有可能进一步恶化,甚至转化为刑事案件,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不利因素。人民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对于诉讼来说,在处理民事矛盾纠纷时有着形式灵活、方式人性化、成本低廉、后遗症小等优势,可以在解决弱势群体矛盾纠纷时充分利用这些优势。另外,调解组织近在身边,形式多样,田间地头都可以成为调解场所,而且调解不收费,因此人们更乐于接受。


如果人民调解制度能够得到充分发挥,不仅可以大大降低弱势群体解决矛盾纠纷的成本,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有助于培养他们依法自治的能力。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基层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化解自己内部矛盾的重要方式,如果人民调解制度能够在基层社会形成良好的运作态势,大量的基层矛盾不需要国家权力的干预就可以被基层社会自我消化,这样既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妥善解决,节省社会治理的成本,也不会引发新的社会问题。弱势群体通过相互协商处理矛盾纠纷,在这一过程中,可以提高他们自我处理问题的能力,减少对政府的依赖,******事事找政府的惰性思想,走上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道路。


四、人民调解制度是司法制度的前提和补充。


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法院的审判工作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人民调解成效显著的地区,人民法院的收案率就会相应减少,特别是在农村或偏远的地区,人民调解组织与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法庭相互配合,在解决当地的民间纠纷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利于减轻法院的负担,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保障判决质量。


此外,对于特定的社会关系、特定的主题和特定的纠纷,仅仅依据法律对是非曲直做出判断往往难以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而人民调解则可以弥补诉讼在这一方面的不足。调解通过常识化的运作程序******诉讼程序给当事人带来的理解困难。以通情达理的对话和非对抗的斡旋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敌视,有利于保持今后的长远关系。整体地考察事件背后的复杂长远的社会关系


调解还体现了当事人自主、自由处分的功能。在调解协议达成过程中,调解机构或调解人不能将自己认为正确的解决方案强加给当事人,当事人有同意或拒绝这种解决方案的权利。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是当事人自主协商的延伸。


人民调解能弥补法律适用不能的不足,可以根据自主和自律原则选择适用的规范,如地方惯例、行业习惯和标准等解决纠纷,在“法律的阴影下”协商和妥协,并可能达致双赢的结果,体现了自认的效益******化和自治的价值取向。


中国从古到今一直有着人民调解与司法诉讼互相结合,互相协调,共同实现化解纠纷和社会的调整目标,并且取得较好的社会治理效果。目前,中国社会仍处于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型时期。这是一个矛盾纠纷的多发时期,各种体制碰撞、思想碰撞、利益调整的碰撞,都导致了社会矛盾纠纷的增多。有了人民调解制度的辅助,不但可以减轻人民法院的压力,还可以保证纠纷解决质量,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利于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辽宁泰海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少鹏